金融知識萬里行|電信詐騙最新法律規定
為深入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監管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重點工作目標,進一步突出保障銀行業消費者受教育的權利,不斷建立健全銀行消費者教育宣傳工作長效機制,有效提升消費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持續提高銀行業服務水平與消費者滿意度,根據中國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工作安排和計劃以及西藏自治區銀行業協會《關于印發<2022年西藏銀行業普及金融知識萬里行活動方案>的通知》(藏銀協發〔2022〕33號)等文件要求,西藏金租定于6月開展普及金融知識萬里行宣傳活動。
電信詐騙屬于詐騙犯罪的一種,應當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